澳大利亞是如何保護兒童的呢?為何這么多人為了孩子選擇澳洲移民?
無論在家中,還是學校,兒童不能遭受身體或心靈欺凌。如父母雙方離異,暴力方則不能撫養孩子。當地報紙經常刊登類似的新聞,如,父親在忍無其忍的情況下,拍了兒子屁股幾下,沒有任何傷害,只是屁股拍紅了,兒子報警,父親竟受到法庭刑事審判。法律規定學校/醫生等一些職業,如發現兒童受到不良對待,則有義務向政府書面報告,否則就是瀆職。如父母被判定不利于撫養孩子,孩子將被政府強制帶走后交由政府專門機構撫養。澳洲政府每年花在撫養這些孩子的身上的費用高昂。2015年鑒于澳洲發生一些恐怖分子的恐怖活動,澳洲政府立即撥款增加學校保安。再窮也把孩子利益放第一位。
常看到澳洲父母為爭奪和孩子多待一些天數,而對簿公堂,禁不住想澳洲父母這么愛孩子,真是感人啊。原來澳洲家庭法規定,離婚父母雙方每年在自己收入中同等扣除一定的費用,作為自己生活費(澳洲低收入人群年收入為5萬多澳幣,扣除年收入的一半不到)剩下的收入部分作為共同收入,按雙方帶孩子的時間來分配共同收入。如一方帶孩子在238-313天,可分的共同收入的76%,如低于51天,則一分錢都分不到。現在明白為什么雙方強地帶孩子了吧。孩子就意味著錢啊,有個案例,父親失業了,向法院申請同等時間帶孩子,結果被法院駁回了,因為法院認為這個申請是從父親角度出發的,不是從最有利于孩子利益角度出發的。最有利于孩子利益這一標準,是法院判決至高無上的標準。離婚協議中有詳細的時間安排,載明哪天哪天孩子應該跟誰在一起。如果那天輪到你帶孩子,你沒有帶或輪到對方帶孩子時,你阻擾對方帶走孩子,后果就比較嚴重了,你首先就是違反了法院生效判決,法院可以對你罰款,判決你社區服務,賠償你造成的對方與孩子在一起的時間損失,支付對方訴訟費用,甚至判決你入獄。
澳大利亞政府有完備的兒童支持法案和機構(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Child Support)。這個機構計算離異父母各應支付的撫養撫養費用。離異父母雙方可協商自行支付或由這個DHS機構強制從負有付款義務人那里收取錢給收款人,也有權利直接從付款義務人雇主那里劃款。總之,撫養孩子方不用為撫養費發愁。
在中國父母離異后,一方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是非常常見。但是同樣的事情在澳洲就是違法了。一個案例中,孩子原先歸母親撫養,后來父親發現孩子跟他在一起時跟他感情不親了,后來發現母親在孩子面前講父親壞話,父親立刻向法庭報告,法院判決孩子歸父親撫養,因為母親的言語會傷害孩子和父親的感情,從而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還有一個案例,一位母親結婚三次,每次婚姻都生了一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的生父要求每周末孩子隨他生活,母親不同意,后法院判決,孩子如每周末和生父生活,會影響該孩子和其他孩子在一起共同的活動,從而影響孩子們的感情,最后判決父親每二周周末于孩子共同生活。
如撫養孩子的一方準備帶孩子遷入另一個城市,導致另一方探視孩子不便,一方可申請法院禁止對方帶孩子搬遷。有個案例中,有位母親沒有工作,帶孩子住在一個小鎮,為增加工作機會,她帶孩子去了一個離該鎮大概100多公里的城市 ,并在那里讓孩子入學。后父親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母親的行為導致了孩子不能和父親保持正常聯系,損害孩子和父親的親子關系,判決母親在離父親居住的50km以內的城市找工作。
另一個案例,孩子五歲,母親是古巴人,父親澳大利亞人。母親準備帶女兒回國探視母親,孩子祖母生病,至今還未見過孫女兒。但孩子父親反對,擔心她帶走女兒后不再回來,于是向法院申請禁令。法院裁決,如同意帶孩子回古巴,好處是孩子可以見祖母和其他親戚并了解古巴文化,不利之處時,如母親不準備回來,孩子年幼,無法自行回來,這可能導致孩子和父親的親子關系斷裂,從而損害孩子身心健康。最后法院判決禁止該母親帶孩子回古巴。有的案例中,法院建議父親同往。
可見,對孩子利益高于一切。
新生兒補貼,低收入家庭稅收補貼,托兒補貼,兒童助養津貼,牛奶津貼,公交津貼......
從小學到高中公立學校全部免費,上大學沒錢可以申請免息貸款,工作后年收入超過5萬刀以上再還貸,畢業沒有工作,可以申請補貼,另還有一些免費培訓。醫療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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