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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無法強行限制楓葉卡持有者的出入境自由,但是楓葉卡是有五年的有效期限的。所謂的居住期限限制,其實就是楓葉卡更換新卡的必要條件。但是法律如何制定是一方面,清楚知道具體如何執行也同樣重要。實際情況是,當你持有過期的楓葉卡來到加拿大邊防,邊防并不會強行將你遣返回中國,而是會按照以下模式進行處理:
根據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及規則(IRPA,以下簡稱移民法)第28條規定:永久居民在過去五年內(1095天)必須在加拿大境內住滿730天。若是違反了這項規定,便可能不被允許入境 -A41(b)。邊防官員有權對其進行拘留,并根據44條提交一份書面報告給“部長”。
報告中會說明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永久居民沒有滿足他的居住義務。部長若認為合理即可簽發離境命令(Departure Order)-R228。若簽發R228,未滿足條件的永久居民需離境加拿大。
若不簽發R228,則該永久居民會被維持拘留并在48小時內對其進行拘留審查(Detention Review)-A57。移民署(Immigration Division)將審查拘留的理由,并決定是否持續拘留。若是維持拘留,則將在7天內對其進行第二次審查。接下來會每30天進行一次審查。維持拘留意味移民署即不認為該永久居民因違反了居住義務必須被遣返出境,亦不認為該永久居民履行了其居住義務。事實上,這也就是給這位永久居民申訴機會,說服移民署恢復他的楓葉卡。
而事實上,移民者只要不主動放棄楓葉卡,大多數都會獲得申訴的機會。下面我們再來看看關于申訴的相關法律規定。
申訴機會就是允許被拘留的永久居民根據A63(3)向移民上訴署(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訴申辯重新建立他的加拿大居留權的理由。
A63(3)聽證會上,該永久居民需能說服移民上訴署:
1.重新建立永久居留權的理由;
2.他與加拿大的關系(”ties”)
3.他與原居住國家存留的關系;
4.如果牽涉到孩子的話,那么孩子的最大利益是什么?
一般來說,移民上訴署的決定便被認為是最終決定,但是如果有聯邦法院法案(Federal Court Act)第18.1(4)所列原因之一的話,永久居民便可提出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要求。
如該永久居民在A63(3)聽證會上獲勝,他的楓葉卡將繼續維持。
如該永久居民在A63(3)聽證會上敗訴,但認為他可按18.1(4)聯邦法院法案所列原因之一要求司法審查,則可以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Application for Leave)。
1。假如司法審查被拒,就將維持原判決,并將被執行。
2。假如上訴申請被接受,司法審查申請可在30到90天之內提出。
司法審查若是敗訴,便將維持原移民上訴署的決定,否則該案將被送回移民上訴署重審。法官會指定另一位官員審理。
任何一方不同意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便可向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提出上訴。
也許從法規上看起來非常復雜,但是我們要知道,正是因為加拿大愿意給移民者足夠多的解釋機會,才會出臺這樣的規定。對于加拿大移民者來說,如何合理的解釋自身沒能滿足居住規定的原因,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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