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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稅法定義的稅務居民最常用的客觀標準為“183天判定”,也就是個人在一個財政年度內(即:每年的7月1日-次年的6月30日)在澳大利亞同一地方居住183天以上。同時居民的主觀意圖行為也是一個判定因素,如其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在澳洲居住滿183天以上,也會成為稅務局對其是否澳大利亞稅務居民的判定因素。
哪些情況會被定義為稅務居民和非稅務居民?
以下4種情況,會被定義為稅務居民:
暫時性離澳而沒有在其他國家永久安家
留學生,在澳注冊了一人超過六個月的課程;
訪問澳洲超過六個月,并大部分時間居住在同一個地方,且與當地社區建立了聯系;
移民澳洲并且計劃永久居住。
以下3種情況,會被定義為非稅務居民:
在澳洲度假或訪問時間少于六個月;
永久離開澳洲
訪問澳洲超過六個月,且大部分時間游走和工作于澳洲不同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稅務居民”與“永久居民(PR)”是兩個不一樣的概念,也就是說,即使是永居身份,也可能不是稅務居民;不是永居身份,也可能是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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