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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永久居民(PR)在5年簽證有效期內可自由往返澳洲。在這個簽證5年期到達之前,簽證申請人具備相關資格可以申請澳洲公民、或申請RRV(Resident Return Visa,Subclass 155 和Subclass157)澳洲居民返程簽證。否則,一旦PR到期后再申請,不僅不能順利申請,而且還將很有可能失去得來不易的永居身份。
1.澳洲永居簽證是否會過期?
永居簽證代表簽證申請人一旦獲得澳洲永居身份(PR),便可以在澳大利亞境內無限期的居住、生活。獲得澳洲永居簽證,意味著你獲得了五年的澳洲出入權(Travel Facility),可以在批簽后的五年內自由出入澳大利亞,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不僅如此,如果持有永居簽證,且在“Must not arrive after date”這一天或之前在澳洲境內,只要之后不離境,就可以永遠在澳大利亞居住下去。簡而言之,澳洲永居簽證會到期的,其實只是你的澳洲出入權(Travel Facility)。
2.什么是RRV居民返程簽證?
五年的澳洲出入權到期之后,對于既不想失去原國國籍、又想享有自由往返澳洲權利的澳洲PR們,需要申請澳洲155/157類RRV居民返程簽證,俗稱“續PR”。這類簽證本質上是永居簽證,允許你在澳洲永久居住,只是它們的出入權(Travel Facility)分五年(155)、一年(155)和三個月(157)三種。移民局批給你哪一種居民返程簽證,取決于你在澳洲的居住情況、與澳洲的聯系、以及離開澳洲的時間長短和理由等因素。
3.該申請哪一種RRV?
您可以申請155類RRV簽證的三種情況:“五年內住滿兩年”:如果你在持有澳洲PR的過去五年內,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累計居住時間滿兩年,可以申請有效期為五年的155類簽證;如果你在持有澳洲PR的過去五年內,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累計居住時間不滿兩年,但至少有一天,并且可以證明自己與澳大利亞在生意、文化、工作或個人關系上仍然有實質性的聯系(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你將有機會獲得為期一年的155類簽證;如果離開澳洲的時間比較久,如連續離境超過五年,但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釋當初自己為何必須要離開澳洲,而且能證明自己與澳大利亞在生意、文化、工作或個人關系上仍然有實質性的聯系(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仍然可以獲得為期一年的155類簽證。
以上已經涵蓋了大部分的PR續簽情況。如果您仍不屬于以上情況,移民局則會考慮批給你3個月的157類簽證。具體要求如下:如果你在持有澳洲PR的過去五年內,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累計居住時間不滿兩年,但至少有一天,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釋自己離開澳洲的原因,您仍有機會申請到為期三個月的157類簽證。
4.澳洲移民法對簽證申請人與澳洲之間實質性聯系的相關要求?
根據澳洲移民法的規定,155/157類簽證申請人與澳洲之間實質性的聯系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要求:
生意:通常來說,除了考慮簽證申請人在澳洲的生意規模和性質外,移民局還會重點考察該生意是否為澳大利亞公民或永久居民創造了就業機會;生意是否在澳洲境內、或為澳洲創造產值;它是否在澳洲境內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其是否出口澳洲產品、或引進它國技術等等。簡而言之,只要該生意能為澳洲經濟、就業做出貢獻,就沒有太大的問題。
文化:如果申請人在澳洲從事知識、藝術、體育或宗教方面的事業,并且達到專業級別,而且還是澳洲相關文化或體育團體/協會的成員,就能證明自己在文化上與澳大利亞有著實質性聯系。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會綜合考慮申請人之前的永居簽證類型以及獲批的依據,最好能證明當年你就是因為在澳洲從事這方面的工作而獲得永居簽證的。
工作:如果申請人在澳洲有永久性的工作(Permanent Job),通常就可以滿足該項要求。
個人:這條要求比較靈活,也比較人性化。原則上,申請人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時間越長就越有利。在澳洲,若申請人有諸如房產的資產、或有澳洲國籍的公民/永居身份的親屬長期定居,也是加分項。總之,要讓移民局相信,盡管之前由于種種原因離開了澳大利亞,但申請人和澳洲仍然有無法割舍的關系,其仍然愿意長期在澳洲居住。
5.哪些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移民局在Policy中給出了以下幾種情況:
申請人海外的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死亡;
申請人在海外居住,是為了和澳籍配偶團聚,兩人的關系必須是持續、穩定的;
申請人或申請人陪同的家庭成員在海外接受復雜或長期的醫療治療,且無法旅行;
申請人在海外有司法程序要走,并且時間不受其個人掌控;
申請人由于自然災害、政治事件、或其它類似的事件,無法返回澳大利亞;
申請人由于重要的個人原因,推遲了返回時間。例如,等待孩子在海外完成學業(通常,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官在判斷申請人的理由是否“令人信服”時,也會綜合考慮其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時間,以及之后返回澳洲定居的意愿。
簡而言之,當移民官認為,任何一個理智的人在申請人當時的情況下,都會做出和其一樣的決定,就會認為你的理由是令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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