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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2日,英國移民局不出意料地又一次更新了相關政策,此次變更中的大部分內(nèi)容針對的是“歐盟定居計劃”項目的漏洞和缺失,并進行政策上的微調,使其更加便于理解和實行。
當然了,基于移民政策條例向來晦澀難懂的特性,如果新條例讓您覺得云里霧里,武漢澳星為您進行解讀。
更新的內(nèi)容將在4月6日生效。
Surinder Singh案
或許關注歐盟身份的人聽說過蘇林德·辛格(Surinder Singh)法案,在該途徑下,定居在歐洲經(jīng)濟區(qū)國家或瑞士的英國公民,可以憑借EEA條例,帶著其非歐盟家庭成員一起回英國定居,而巧妙躲過了更為嚴格的英國移民規(guī)則。
這里特此解釋一下:
作為一個英國公民,只要在一段時間內(nèi)在其他歐洲經(jīng)濟區(qū)國家有工作或為自雇人士,即可行使歐洲經(jīng)濟區(qū)條例的自由流動權(free movement),把他們的合法家屬帶到英國,與家人團聚。其好處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屬將不受英國移民規(guī)則附錄里非常嚴格的財務要求等規(guī)定、從而影響申請。
然而如今,Surinder Singh條例失效的時鐘在滴答作響。
修正案確認,想要使用這個途徑的英國公民和家屬,需要在過渡期結束之前居住到英國之外,并行使自由流動權(free movement)。此次修正案明確給出了精確到小時的時間期限:格林威治標準時間(GMT)2020年12月31日23:00。
那么,如果你是一位英國公民,想“利用Surinder Singh條例”,那么你和你的家屬需要在格林威治標準時間2022年3月29日23:00之前返回英國。如果你和你配偶的關系是在過渡期建立的,那么返回英國的截止日期就要提前到2020年12月31日23:00。
缺失部分的補充
《移民規(guī)則》第18至19A段規(guī)定,那些已經(jīng)獲得英國永居身份、但目前在英國境外定居的人,只要連續(xù)離開英國未超過兩年,并滿足其他相應條件,即可恢復他們在英國定居的身份。
但之前唯一沒有確定的是,那些已經(jīng)獲得“英國定居”身份(settled status) 的歐盟人士(從法律角度來說約等于英國永居),如何將這個身份保持長達5年而不是2年。
但是現(xiàn)在AppendixEU部分明確指出,第18和19A段不適用于歐盟定居計劃中這些已經(jīng)獲得“英國定居狀態(tài)”身份的人。
關于這方面的問題還有很多復雜的細節(jié),我們之后會專門發(fā)文進行詳解。
“不承認的收養(yǎng)關系”條例修正
盡管不再是歐盟成員國,但英國在脫歐過渡期結束之前,必須一直繼續(xù)遵守歐盟法院關于自由流動權的條例。這就涉及到了關于歐盟家屬收養(yǎng)的子女辦理英國合法身份的問題。
對于享受歐盟定居計劃的人來說,處于“非收養(yǎng)法律監(jiān)護令”中的兒童現(xiàn)在可以與主申請人一起申請了。以前,該計劃只允許正式收養(yǎng)的孩子提出申請。
“非收養(yǎng)性法律監(jiān)護權(non-adoptivelegal guardianship)”的定義非常具體。例如,它要求監(jiān)護權下的父母對孩子負永久的父母責任;從“監(jiān)護關系”開始之時就和其監(jiān)護人一起居住;家庭關系必須從那時就開始建立;如果孩子因為某些原因(如上學)需要離開監(jiān)護人,則不能滿足該條例。
對于此類復雜情況,需要對歐盟附錄中的定義進行法醫(yī)了解,才能成功申請定居身份。
麥卡錫案(McCarthy cases)
直到2012年,英國對待英國/歐盟雙重國籍人士和其他歐盟公民的方式都完全相同。也就是說,英/歐雙重國籍的公民還可以通過“歐盟自由流動權條例”將家庭成員帶到英國,從而避免了遵循更加嚴格的英國移民簽證制度。
法院在C-434/ 09麥卡錫案之后,修改了《移民(歐洲經(jīng)濟區(qū))條例》,情況發(fā)生了變化:從未行使過自由流動權的雙重國籍國民,只能依靠英國移民法律為家屬辦理居留簽證,而不再能依靠更為寬松的“歐盟法律體系”,將家庭成員帶入英國。
不過,此次的修正法案增補了過渡性條款,使得舊制度下雙國籍人士的家庭成員得到了保護(專指2012年7月16日和10月16日之前申請居留證件的這兩批家屬)。
由于這一部分人的情況很特殊,導致此前這個條例此前竟被從附錄EU中刪除了。現(xiàn)在,修正的法案特此規(guī)定:允許這些新舊系統(tǒng)過渡期申請的家庭成員獲得“定居”或“準定居”狀態(tài)身份。
“長期伴侶”和“受扶養(yǎng)親屬”的過期文件
如果您曾閱讀我們的往期文章,想必您已經(jīng)明白了上述兩個詞的含義;
簡單來說,如果您屬于“歐盟定居計劃”下申請者的長期伴侶(durable partners)或受撫養(yǎng)親屬(dependent relatives),則您首先需要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獲得一份英國合法身份證明( 家庭許可、居留卡、永久居住證明、永久居留卡等);
擁有任意符合要求的身份證明后,您可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英國移民局遞交申請,加入“歐盟定居計劃”,最終獲得在英國的“定居”或“準定居”狀態(tài)身份。
不過,如果您的“身份證明”已過期,新法令規(guī)定,只要在到期之前,基于相同的家庭關系再次申請同樣的相關身份文件即可。
因此對于持久性伴侶和受扶養(yǎng)親戚,重要的是要注意這些文件的到期日期,并在文件過期之前更新身份文件。
其它解決方案修訂
除上述內(nèi)容外,還進行了其他一些修改。
持有第二層級(普通)簽證的人員申請永居所需的薪資門檻在未來幾年將不再增加。
青年流動計劃(Youth mobility scheme)
2020/21年度,該簽證在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加拿大三國的配額將分別減少了1,000。
這里可以解釋一下,顧名思義,配額的數(shù)量是由每年持打工度假簽證“流動”向這些國家的英國人數(shù)量來設定的。如果今年前往澳大利亞的英國人數(shù)減少,基本上意味著明年獲準進入英國的澳大利亞人數(shù)量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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