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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最近在美國是風聲鶴唳,媒體和政客都在拿著這個“買賣綠卡”的移民簽證計劃說事,而美國普通民眾包括絕大多數的國會議員,對于EB-5計劃又知之甚少,所以美國的輿論和政治環境,往往會被某些政客操縱,包括上周發生的所謂國土安全部的檢察長辦公室報告事件。對于EB-5業界來說,反擊不實報道,爭取到國會議員們對于EB-5計劃的支持,在今年這個EB-5區域中心法案面臨延期的關鍵之年就來得非常重要。今天,全文翻譯一篇GT律所Laura Foote Reiff律師的文章,她是美國移民EB-5行業游說國會以獲支持的牽頭人,看看她是怎樣反擊的吧。
誤解一:買賣綠卡——EB-5計劃的建立是為了幫助高凈值人士購買綠卡。
事實:EB-5項目是一個嚴格基于就業,需要耗時幾年才能拿到綠卡的項目。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中需要提供投資到一個合格項目的詳細證明。它也需要證明投資人投資了100萬美元或50萬美元,以及為美國社會創造了十個就業。投資人的申請會接受審核,如果通過了,拿到的僅僅是一個為期兩年的臨時綠卡。為了確保投資人仍舊符合美國EB-5投資移民類別的要求,投資人在拿到有條件綠卡后的兩年里,投資的項目和投資人的背景同樣還要接受深入的審查。
誤解二: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的漏洞——EB-5項目為移民申請者提供了一個更容易的方式通過背景調查,因此成為了某些犯罪分子或恐怖分子進入美國的一個漏洞。
事實:正如上面描述的,EB-5項目需要對投資人進行兩次審查:一次是在拿到臨時綠卡時,一次是拿到永久綠卡時。另外,一般在基于就業的其他移民類別中會進行一次審查過程,在EB-5的審查中會進行兩次。EB-5申請人必須讓項目審查完全符合監管要求,包括證明要求的投資額和要求的就業創造。此外,EB-5申請人需要經歷嚴格的審批過程,證明他們的投資額來源是合法的,而且這些資金可以合法地用于投資合格的項目。
誤解三:簡單的背景調查——對于EB-5申請者的背景調查是不全面的。
事實:所有的EB-5申請人都要面臨詳細而全面的背景調查。這項工作由國土安全部(DHS)/ 移民局(USCIS)或者國務院(DOS)來執行,或者二者都要參與。DHS和DOS有權限通過國際網絡審查并篩選申請人。事實上,EB-5申請者將接受兩次審查——獲得有條件綠卡和條件解除時。此外,DHS會對投資到EB-5項目的投資款的資金來源做全面的審查。
此外,財政部的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負責對某些類型的活動發放特定的和普通的許可證,或者根據與某些國家的貿易制裁規定禁止某些類型的活動,從而限制潛在投資人通過OFAC的“限制清單 - sepcially designated 'SDN' list”來解釋他們的資金來源。如果投資人或者他們獲得投資資金的實體出現在了這個名單上,那么這些投資也可能會被禁止。拿到“普通牌照”可以有助于減少獲得“特定牌照”的時間,特定牌照可授權個別豁免,但也不能使得投資人從SDN清單上移除。因此,如果沒有必要的OFAC許可證,那么行政上訴辦公室(AAO)可以維持USCIS對于I-526申請的拒簽。
而且,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根據“Know Your Customer - 了解你的顧客”的規則對收到的資金進行合規性檢查,并且可以退回可疑的匯款。同樣,例如NES Financial這樣的,很多銀行和金融機構,自己進行OFAC審查,簽發確認函,確認對于進入監管賬戶的資金,進行合規性檢查。
再者,所有的永久居民申請者,包括EB-5投資人,在拿到綠卡之前都要接受各種類型的背景調查,包括姓名、指紋和各種無犯罪、欺詐記錄的證明。
最后,區域中心在被獲批之前也需要受到嚴格的審查。首先,區域中心在收到移民局的授權之前必須提交大量的文件,包括可能創造的就業、投入的資金、業務預測等關鍵指標。值得注意的是,USCIS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都會對區域中心提交的初始I-924表格進行審查。另外,區域中心必須每年給移民局提交I-924A表格,移民局根據提交的表格來判定其符合資格并可繼續獲得該區域中心的資質。如果一個區域中心被發現不符合區域中心計劃的規定,USCIS可以依據欺詐或不積極運作來終止區域中心的資質。最后需指出的是,USCIS最近開始對區域中心開展實地考察和訪問,以確定所有的適用法規和規章被遵守。
誤解四:插隊——那么多人已經在排隊等待綠卡了,而EB-5申請者突然就跳到了綠卡隊列的前面。
事實:每一個基于就業的移民類別都有限定的移民簽證配額,EB-5申請人也必須向其他類別的申請人一樣去等待他們的綠卡。
誤解五:非證券融資——EB-5證券融資不同于傳統的證券發行。非EB-5融資中的PPM(私募備忘錄)通常要披露所有的信息,這一點并沒有應用到EB-5的證券發行中。
事實:無論是在聯邦或州的證券法中,沒有對于EB-5項目的特定豁免。無論你是售出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有限合伙人的權益,以籌集資金用于賓館、老年公寓、制造工廠、餐館或其他用途,證券法律都適用,而且負責起草PPM的人應采取合理措施,以確保信息包含在PPM中,且不會被謊報或省略,如果這些信息將被認為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關鍵信息。你并不能因為你的投資者是在尋求EB-5簽證,而獲得一個“特別通行證”,來避免遵守證券法。PPM并不是基于模板的范式文件,它需要認真謹慎的對待。
聯邦和州的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人提供給潛在投資者全面、公平和完全公開的信息,包括有關本次發行證券的發行人、以及發行人的管理人員、業務、運營和財務情況。根據不同的交易結構,適用的證券法可能包括以下任一要素或所有要素:(一)1933年的證券法及其修正案,以及有關融資及銷售證券的州“blue sky - 藍天”法案; (二)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 (三)1940年投資顧問法案及其修正案。
誤解六:不適用券商(Broker Dealer)規則——在EB-5計劃中沒有規范使用未獲執照的中介和投資中間人。與非EB-5融資不同的是,在EB-5融資方面都這樣做,沒有遵守證券融資的規定。
事實:希望從EB-5投資者那里募集資金的股權融資者,應當咨詢法律顧問,以確保其行為遵守所有適用的證券法。這些機構也必須遵守相關的外國證券法律,應評估是否融資的引薦人(通常被稱為“finders - 發現者”或“broker-dealer券商”)遵守了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broker-dealer注冊要求。
誤解七:政府的局限性——政府在阻止對美國造成危害的欺詐和安全威脅行為上的能力是有限的。
事實:美國政府有很多職能部門去阻止或者控制欺詐或安全威脅行為。無論是國土安全部和美國國務院都有各種途徑和權力去監控、審查,并調查可能由EB-5投資者造成的任何潛在的刑事或欺詐行為。同樣,美國證監會,聯邦調查局(FBI)和國土安全部,都有現行的工具來處理可能會由投資人、投資實體或區域中心造成的欺詐,犯罪活動及安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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