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之路需要一步步走,最總總會到達目的地,而I526獲批,可是有重大意義的一步哦,你知道I526獲批以后接下來的程序是什么嗎?許多投資人認為一旦I-526獲批就意味著主申請人和副申請人可以自動獲得綠卡或進入美國的簽證。但實際情況卻不是這樣的。I-526審批只是成為美國合法永久居民(“LPR”)或美國綠卡持有者的三階段過程中的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是通知美國政府你的申請已經獲批,你打算將非移民的身份調整為移民身份,或作為移民進入美國。這一過程是通過調整身份(“AOS”)或領事館程序(“CP”)來完成的。
調整身份VS.領館程序
調整身份(“AOS”)適用于投資人已經持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并在美國申請將其身份“調整”為移民類別。相比之下,如果投資人及其副申請人在美國境外,那么投資人家庭必須在其原籍國通過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領館程序(“CP”)。
AOS和CP的其他區別還包括:
審理時間:有時,CP的審理時間比在AOS要快。尤其是2017年10月1日美國移民局實施新政策,要求對所以職業類綠卡申請(其中也包括EB-5計劃)進行面試之后。移民局的工作量增加了,自然就會引起AOS審理時間的進一步延遲。雖然領事館沒有這一“新標準”,但領館程序本來就有面試。面試日期通常在獲得審批的兩周內,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領館處理案件的時間也會有所不同。
費用:在美國申請調整身份的手續費為$1225/申請人(14歲以上)。不同地方的領館程序的手續費有所不同,且副申請人不論年齡大小都必須支付手續費。
申請表格:AOS程序需向美國移民局提交I-485表格。CP程序則是向美國領事館提交DS-260表格。
通常,AOS或CP程序都是尋求綠卡的三階段過程中最直接和最簡單的階段,但獲得I-526審批并不能保證AOS或CP也能獲得審批。EB-5投資人或任何副申請人都有可能因“不得入境”(Inadmissibility)的理由被拒。
何為“不得入境”?
投資人“不得入境”的意思就是,美國移民局官員或領事館官員在審查之后,認為投資人不得進入美國或在美國居留。“不得入境”的理由包括:健康問題、非法居留、欺詐或虛假陳述、犯罪、威脅國家安全的理由。即使持有合法的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投資人也可能因在美國的某些行為而被認為“不得入境”或面臨驅逐出境。也許可以獲得豁免,但也只是在有限的情況之下。
哪種程序適合我?
如果I-526審批時你不在美國,也沒有有效的美國非移民簽證,那就必須走領館程序。如果你在美國持有某種有效的非移民簽證,你可以在美國申請調整身份,但也可以走領館程序。然而有的時候,在美國申請調整身份也會碰到一些問題。例如,持B-1/B-2簽證在美國的EB-5投資人會因為美國移民法不允許B-1/B-2簽證持有者擁有遞交永久居民申請的意圖而引起麻煩。這類投資人只被允許在美國停留一段時間,然后必須離開美國。如果I-526獲批后EB-5投資人作為游客進入美國提交了轉換身份的申請,那么美國移民局很有可能會發現申請人作為游客進入美國時就打算遞交這類申請。因此,移民局會認為此人“不得入境”美國(換句話說就是發現他/她不能成為永久居民)。
自由裁量權
關于選擇AOS還是CP程序,還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被拒的風險。CP程序被拒的風險比較低。不像美國移民局官員,領館官員不能依據自由裁量權而拒絕簽發簽證。這意味著領館官員必須要有明確的事實證據才能拒絕投資人的申請。但是,被拒絕的申請通常不可復審(non-reviewable)。這也就意味著是最終的決定。
人們走AOS程序的主要原因在于不需要回原籍國,因此節省了昂貴的旅行開銷。盡管AOS程序通常花費的時間比較長,但也有其自身的優勢。如果AOS申請被拒,申請人還可以走行政或司法上訴程序。
最后,建議投資人咨詢其移民律師,趁早發現和解決可能引起拒件的原因,并決定哪種程序更適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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