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EB5投資移民方案是美國移民法中針對海外投資移民者所設立的移民簽證類別,簡稱“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此類簽證從1991 年起實行,下面跟隨小編一起去看看eb5投資移民條件有哪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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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申請條件
1.投資數額是100萬美元或者郊區、高失業率區50萬元,并至少創造10個全職工作的機會。
美國EB-5項目每年給予10,000個具有永久居留權的移民名額,其中至少3000個投資名額保留給在郊區或高失業率區的投資者。所謂“郊區”,指大都會或人口總數達兩萬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謂高失業率區,指失業率高于全國比率1.5倍的地方。新移民法施行細則并規定,即使在大都會或人口總數在2萬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種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況,也可符合高失業率區的條件。
投資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創造就業機會。投資的新商務性企業必須雇用全職員工至少10名,員工指提供勞務而換取薪水的人,承攬人不包括在內。所謂全職,指一星期工作35小時以上。若同一職位由兩人共同負責,而達上列時數標準,也可算為一個全職員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國公民、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及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投資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內。新移民法中關于雇用10名全職員工有項很寬的實施細則,即投資簽證申請人不必在公司最初建立時即雇傭10人,可以先提出計劃,表明企業要在兩年之內需雇用至少10名。投資者可在投資限定的兩年之內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員工。當投資者本人及親屬已取得綠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傭員工。
2.投資指提供資本。資本包括現金、設備、存貨,或其它實質財產,定期存款、政府公債及其它容易變成現金的證券以及貨款,都可視為資本。
3.投資的資金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施行細則規定,申請人應以外國經商紀錄、個人及公司報稅稅單,及其它文件,證明所投資金的獲得,均屬合法,但不必證明該項資金來自國外。投資者不一定必須有任何經營的經驗,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條件就是“有足夠的資金”。資金的來源要“合法“,可以從薪資、花紅、繼承、投資收益、出售資產或者是“貸款”中提取。貸款最好經過設計,否則不一定通得過移民局的審查。
4.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新的商業性企業。純粹的房地產投資,買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規定。新的商業性公司可由一個人投資,也可兩個人以上的投資者聯合投資。
所謂新的商業性企業,包括下列三種:
A.“新企業“投資,包括創新企業或重組舊企業。
B. 收買陷于困境的“困難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并保留原有員工,所謂“困難企業”指企業在被注資之前的12到14個月,損失了資產價值的1/5。
C. 投資或注資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擴充。所謂擴充,指增加原生意資產凈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員工數達40%以上。采取擴充方式申請移民者,也必須符合資金及雇用10名員工的基本要求。
投資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創造就業機會。新的商務性企業必須雇用全職員工至少10名,員工指提供勞務而換取薪水的人,承攬人不包括在內。所謂全部,指一星期工作35小時以上。若同一職位由兩人共同負責,而達上列時數標準,也可算為一個全職員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國公民、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及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投資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內。
美國移民法中的投資移民雇用10名全職員工的施行細則,有一項很寬的規定,即投資簽證申請人可以先提出計劃,表明公司要在兩年之內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員工,但并不是必須在公司最初建立時即雇傭10人。
5.投資限制是兩年即移民投資申請被批準后,投資人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條件居留身份,兩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履行有關規定,投資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
美國的投資移民與加拿大投資移民不同之處,在于不能一投資就完全不管,所以投資移民是投資及“實際的經營及投資”,投資者必須在兩年內維持新商業性企業的經營和雇用條件,維持企業的生存,以保證2年后仍能保持投資移民義務的履行,否則,仍無法永久居留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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