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EB-5投資移民,大家都知道這是一種美國移民的方式,實質上是一種投資行為,既然是投資,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風險。其實,美國EB-5投資風險無外乎綠卡和資金這兩項。對于拿綠卡的要求中,有一條“就業機會創造”就是選擇EB-5投資項目時存在的風險之一。下面就跟隨小編一起去看看美國EB-5投資移民條件中的“創業要求”吧。
美國國會在設立EB-5投資移民類別時,要求EB-5的投資移民者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投資款合法地投入美國經濟中,二是為美國人創造工作機會。
如果說滿足第一條基本要求是外籍投資人能夠拿到I-526批準書(或臨時綠卡)的保證,那么滿足第二條基本條件(創造工作機會)是外籍投資人能否拿到永久綠卡(I-829獲得批準)的保證。第二條中,大多數中國的EB-5投資人對“創造就業機會”這個條件多有所耳聞,但具體是如何規定,怎么實施,如何呈現才算符合EB-5移民的標準要求,還是存在模糊的概念的。
今天,針對“就業創造”這個話題,通過以下八個問答,來幫助美國EB-5投資移民的朋友們做一個系統性的了解。
1、投資移民需要創造多少工作機會?
外籍投資人的投資必須要創造至少10個“全時間”(Full Time)工作機會,也就是雇傭10個“全時間”員工。
2、什么算“全時間”員工?
就是每周必須工作至少35個小時。
3、我們知道投資額有50萬美元和100萬美元投資兩種。兩者都必須創造至少10個工作機會嗎?
是的,兩者都必須創造10個工作機會。但在創造的就業機會的計算方面,這兩種投資移民形式的適用標準是不一樣的。移民法要求傳統的直接或自主的投資移民創造的就業是直接就業,即以點人頭的方式計算的實打實的10個就業機會。區域中心的投資創造的就業可以是直接就業,也可以是間接就業。
4、什么是直接工作機會?什么是間接工作機會?
直接工作機會就是外籍投資人投資的公司實際創造的工作職位(聘請的員工)。間接工作機會是根據項目的商業計劃書,投資總額和投資內容由經濟學家根據經濟模型計算出來的工作機會。
5、我現在理解創造至少10個工作機會基本上就是聘用至少10個員工,對嗎?對這10個員工的身份有要求嗎?
正確。這10個員工只能是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其他有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如獲得政治庇護,難民等。但是這10個員工不包括投資人本人,投資人的配偶和子女。
6、我們的投資項目聘用合同工(Con-tractor)。他們算不算我們的項目創造的工作機會?
合同工不是公司員工(Employee)。員工發工資時要先扣稅,年底發給W-2表。如果美國移民局需要項目方證明直接就業,一般要求項目公司提供所有的W-2表格。這樣多少員工會一目了然。
7、現在很多投資移民區域中心項目完全依靠間接就業為投資移民申請綠卡轉正,這可行嗎?
可行,只要使用的計算模式合理。這是區域中心投資項目在申請正式綠卡時的優勢。
8、常聽到說投資移民項目必須創造10個工作機會。到底什么時間創造出來?是一下子雇用那么多人嗎?如果不是,必須在多長時間里聘用?
從審理I-526美國移民申請六個月之后起算。不需要一下子雇傭10個人,條例要求在兩年時間內雇傭夠10個員工。
美國EB-5投資移民行為的本身,風險問題再所難免,但選擇靠譜的項目,或者說,選擇靠譜的美國移民公司,為您進行有效的“風險把控”,是完全可以保障EB-5投資者的利益的,那么對“創造就業”這個問題自然輕松面對,不再是擔心的問題,I-829美國簽證也會勝券在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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